兴安盟公安局
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兴安盟分院
关于依法收缴管制刀具的通告
为进一步强化管制刀具管控,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广泛动员人民群众举报涉及管制刀具违法犯罪线索,严厉打击查处非法制造、销售、携带管制刀具违法犯罪活动,切实有效消除社会治安安全隐患,提升基层防控水平和安全系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特通告如下:
一、管制刀具主要包括:
(一)匕首:带有刀柄、刀格和血槽,刀尖角度小于60度的单刃、双刃或多刃尖刀。
(二)三棱刀:具有三个刀刃的机械加工用刀具。
(三)带有自锁装置的弹簧刀(跳刀):刀身展开或弹出后,可被刀柄内的弹簧和卡锁固定自锁的折叠刀具。
(四)其他相类似的单刃、双刃、三棱尖刀:刀尖角度小于60度,刀身长度超过150毫米的各类单刃、双刃和多刃刀具。
(五)其他刀尖角度大于60度,刀身长度超过220毫米的各类单刃、双刃和多刃刀具。
二、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制造、销售、运输、邮寄、携带管制刀具。非法制造、销售管制刀具的,公安机关将联合有关部门依法取缔,并按照相关法律规定予以处罚。
三、非法携带管制刀具进入公共场所或公共交通工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治安处罚;危及公共安全,情节严重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广大人民群众应当积极向公安机关举报涉及管制刀具违法犯罪的活动和线索,公安机关将对举报人信息进行保密;对包庇违法犯罪分子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对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威胁恐吓的,将依法从严惩处。
五、广大人民群众可以直接到各旗县市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或辖区派出所,举报涉及管制刀具违法犯罪活动和线索,也可以直接拨打110进行举报。
六、有非法制造、销售、运输、邮寄、携带管制刀具等违法犯罪行为未被公安机关发现的,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至2026年12月31日,主动向公安机关上交管制刀具的,并说明情况的,依法减轻或不予处罚;逾期不上交管制刀具而被公安机关查明有违法犯罪行为的,公安机关将依法严肃处理。
举报电话:110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26年1月19日
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三十八条
非法携带枪支、弹药或者弩、匕首等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的,处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非法携带枪支、弹药或者弩、匕首等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条【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危险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或者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危及公共安全,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第二百九十七条 【非法携带武器、管制刀具、爆炸物参加集会、游行、示威罪】违反法律规定,携带武器、管制刀具或者爆炸物参加集会、游行、示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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