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依法收缴非法枪爆等物品
严厉打击涉枪涉爆等违法犯罪的通告
为全面收缴各类非法枪支、弹药、爆炸物品、仿真枪、弩、管制刀具等物品,依法严厉打击涉枪涉爆涉弩涉刀等违法犯罪活动,全力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大局持续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和《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特通告如下:
一、严禁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品、弩;严禁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严禁非法使用、私藏爆炸物品;严禁盗窃、抢夺、抢劫、走私枪支、弹药、爆炸物品、弩;严禁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爆炸物品、弩、管制刀具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严禁通过互联网等渠道违法违规制作、复制、发布、传播含有枪支、弹药、爆炸物品、弩、管制刀具的信息;严禁制造、销售仿真枪。
二、凡违反上述规定的,必须立即停止违法犯罪行为并投案自首,将非法枪支、弹药、爆炸物品、仿真枪、弩、管制刀具上交当地公安机关。凡在本通告公布之日起投案自首或者主动交出上述非法物品,可依法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逾期不投案自首、不交出非法物品的,依法从严惩处。
三、违法犯罪人员有检举、揭发他人涉枪涉爆涉刀等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涉枪涉爆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依法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四、凡枪支、弹药、爆炸物品、弩被抢、被盗或者丢失的,应当及时报告当地公安机关;不及时报告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单位和人员法律责任。公民发现遗弃的枪支、弹药、仿真枪、弩、管制刀具、爆炸物品或者疑似爆炸物品的,应当立即报告当地公安机关。
五、全盟广大人民群众应积极监督、举报涉枪涉爆涉危违法犯罪行为及线索,公安机关对举报人的身份信息、通讯方式、举报内容等严格保密,依法保护举报人的人身安全。对举报线索经查证属实,协助侦破案件、收缴非法物品的,按照《兴安盟群众举报涉枪涉爆违法犯罪奖励办法》等相关规定给予奖励,对于协助公安机关破获重大案件的给予5000元至10万元人民币不同程度奖励。同时公安机关敦促所有涉枪涉爆涉危在逃人员,尽快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争取宽大处理。对窝藏、包庇涉枪涉爆涉危违法犯罪人员,帮助其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第三百零七条之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以暴力、威胁、恐吓等方式打击、报复举报人、控告人的,依法从严惩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本通告所称相关物品,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界定:
(一)枪支:指以火药或者压缩气体等为动力,利用管状器具发射金属弹丸或者其他物质,足以致人伤亡或者丧失知觉的各种枪支,包括军用枪、猎枪、射击运动枪、麻醉注射枪、气枪、彩弹枪、火药枪、射钉枪、电磁枪等各类制式枪支、非制式枪支,以及枪支零部件。
(二)弹药:指上述各类枪支使用的制式、非制式弹丸、弹片,包括军用子弹、气枪铅弹、其他非军用子弹等。
(三)弩:指以机械外力助推箭支发射,具有一定致伤力的发射装置。
(四)爆炸物品:指炸药、雷管、导火索、导爆索、震源弹、黑火药、烟火药、手榴弹、地雷、烟雾弹等各类爆炸物品,以及列入《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名录》,可用于制造爆炸物品的危险化学品。
(五)剧毒化学品:指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且备注为剧毒的化学品,人工合成的具有剧烈急性毒性的化学品及其混合物,天然毒素,以及具有急性毒性、易造成公共安全危害的化学品。
(六)仿真枪:指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物品:
1.符合枪支构成要件,所发射金属弹丸或其他物质的枪口比动能小于1.8焦耳/平方厘米(不含本数)、大于0.16焦耳/平方厘米(不含本数)的;
2.具备枪支外形特征,且具有与制式枪支材质和功能相似的枪管、枪机、机匣或者击发等机构之一的;
3.外形、颜色与制式枪支相同或者近似,且外形长度尺寸介于相应制式枪支全枪长度尺寸的二分之一与一倍之间的。
(七)管制刀具:匕首、刺刀、佩刀、三棱刮刀、猎刀、加长弹簧折叠刀等专用刀具,加长砍骨刀、加长西瓜刀、加长分刀、剔骨刀、屠宰刀、多用刀等特殊厨用刀具,开刃的武术、工艺礼品刀具,以及其他管制刀具。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举报电话:0482—110
乌兰浩特市公安局:0482-8250025
阿尔山市公安局:0482-7123110
科右前旗公安局:0482-8398110
科右中旗公安局:0482-4664110
扎赉特旗公安局:0482-6132110
突泉县公安局:0482-5166110
岭南农垦分局:0482-3991110
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兴安盟分院
兴安盟公安局
2026年3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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