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推进信访工作法治化,依法维护信访秩序和社会公共秩序,保障信访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信访工作条例》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依法处理信访活动中违法犯罪行为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现就依法处理信访活动中违法犯罪行为通告如下:
一、规范合法信访行为,明确不予受理、不再受理边界
信访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法定权利,行使信访权利必须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严格遵循法定流程,理性接受处理结果,摒弃“以闹求解决、以访施压”错误想法,自觉维护公共秩序与信访秩序。各级信访、政法及相关职能部门持续畅通线上、线下合法信访渠道,常态化开展矛盾纠纷前端化解,依法保障群众合理诉求。
1.信访人可以采用信息网络、书信、电话、传真、走访等形式,向各级机关、单位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有关机关、单位应当依规依法处理。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的,应当到有权处理的本级或者上一级机关、单位设立或者指定的接待场所提出。多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共同的信访事项的,应当推选代表,代表人数不得超过5人。
2.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应当客观真实,对其所提供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
(一)三个不予受理情形
1.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的,应当到有权处理的本级或者上一级机关、单位设立或者指定的接待场所提出。对跨越本级和上一级机关、单位提出的走访事项,上级党委和政府信访部门不转送、交办,上级机关、单位不予受理。
2.信访事项已经受理或者正在办理的,信访人在规定期限内向受理、办理机关、单位的上级机关、单位又提出同一信访事项的,上级机关、单位不予受理。
3.属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等政法机关职责范围,涉及民商事、行政、刑事等领域诉讼权利救济,已经、正在或者依法应当由政法机关通过法定程序处理的信访事项,信访部门及其他行政机关不予受理。
(二)两个不再受理情形
1.信访人对复核意见不服,仍然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投诉请求的,各级党委和政府信访部门和其他机关、单位不再受理。
2.涉法涉诉信访事项已经依法终结的,各级党委、政府信访部门和其他机关、单位不再受理。
二、信访活动中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处置
信访人在信访过程中实施下列行为,经工作人员劝阻、批评或者教育仍拒不改正的,公安机关依法采取现场处置措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信访事项正在办理、信访诉求已依法解决或信访事项已依法终结,信访人仍以同一事实理由重复走访、网上恶意投诉、长期在接待场所缠访闹访的。
2.越级走访,5人以上集体访拒不按规定推选代表,聚众围堵、滞留信访接待场所纠缠滋事,经劝阻拒不离开的。
3.在信访场所、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情节恶劣,故意损毁公共财物、投掷杂物冲击办公区域的。
4.将老人、病患、残疾人、婴幼儿等无自理能力人员遗弃在信访场所施压滋事,经劝导拒不领回的。
5.在机关、信访接待场所摆放花圈、遗像、祭品,焚烧纸钱,停放尸体,扰乱正常办公、信访秩序的。
6.以口头、书信、发送信息等方式骚扰、侮辱、恐吓、诽谤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威胁人身安全的。
7.尾随跟踪、偷拍、窥探、散布工作人员及家属隐私,上门围堵居所纠缠滋事的。
8.捏造事实诬告陷害工作人员、其他群众,企图使其受到追责处分、治安或刑事追究的。
9.追逐、拦截、辱骂、恐吓、殴打、推搡、故意伤害工作人员或其他群众情节恶劣的。
10.在机关周边、广场等公共场所张贴、散发信访传单、呼喊煽动性口号、穿戴状衣、悬挂横幅、出示状纸,聚众哄闹、非法聚集,静坐、滞留,经劝阻拒不停止的。
11.在机关、单位办公场所周围围堵、冲击机关、单位或拦截公务车辆的。
12.在道路、桥梁、路口静坐拦车、长时间阻断交通、干扰交通运营的。
13.非法拦截、攀爬营运车辆,乘车抛撒信访材料,阻碍车辆正常通行的。
14.利用网站、短视频、社交群组等手段以信访为名编造、散布有关信访事项的虚假信息,煽动、串联、胁迫、利诱他人集体闹访,雇佣、资助他人协助缠访滋事,跨区域串联纠集人员非法走访的。
15.专门设立网站、公众号、社交群组,用于在信访活动中实施各类违法犯罪活动,为违法信访提供技术支持的。
16.以信访为名侵占公私财物,借机敛财,插手社会管理事务,扰乱社会秩序的。
17.以赴上级、异地走访或闹访、网络曝光、轻生等手段要挟索要超出政策范围财物。信访事项已依法解决后仍反复缠访,敲诈公私财物的。
18.暴力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冲撞警戒管控区域,阻碍消防车、救护车、警车等应急车辆通行,非法限制工作人员人身自由的。
19.策划、煽动、组织非法集会、游行、示威,不听工作人员劝阻的。
20.编造险情、疫情、警情,投放危险物质,扬言实施个人极端事件,扰乱公共秩序的。
21.非法携带枪支、弹药、弓弩、匕首等管制器具,或易燃易爆、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危险物质进入机关、信访接待场所、公共场所、公共交通工具的。
22.实施放火、爆炸、驾驶车辆肆意冲撞等行为,危害公共安全的。
23.信访活动中其他扰乱公共秩序、侵害人身财产安全、危害公共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
三、依法从重处罚情形
存在下列情形的,公安机关在治安处罚幅度内从重处罚;构成犯罪的,量刑时依法从重:
1.在重大节日、重要会议、重大活动等敏感时段,或赴重点管控区域、非指定信访接待场所违法信访,造成不良影响的;
2.组织、策划、串联、煽动、资助违法信访的首要分子、骨干人员,幕后操控缠访闹访的;
3.信访过程中实施殴打、侮辱工作人员、打砸损毁公私财物等暴力行为的;
4.曾因违法信访被训诫、行政拘留、刑事处罚,屡教不改再次实施同类违法信访行为的。
四、从轻、减轻及免予处罚情形
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对初次实施信访违法行为、情节轻微,且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依法从轻、减轻行政处罚;情节显著轻微、未造成不良后果的,仅予以训诫教育,不予处罚:
1.主动停止违法行为,自行清理现场、消除不良影响,未造成人员受伤、财物损毁、秩序混乱的;
2.被哄骗、裹挟参与违法活动,主动脱离现场并检举组织者线索、配合调查取证的;
3.主动投案、如实陈述违法事实,签订息访承诺书,承诺依法逐级有序信访的;
4.主动赔偿公共财物、工作人员损失,赔礼道歉并取得谅解的。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中共兴安盟委政法委员会
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
兴安盟检察分院
兴安盟公安局
兴安盟司法局
兴安盟信访局
2026年6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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