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少消费者在办理健身卡时,常会听到销售人员口头承诺,办卡后器械、团课、运动场地均可免费使用,还可享受教练专业指导,不存在任何隐形消费。可消费者缴费办卡之后才发现,想要获得私教的专业指导,必须另行购买课程,部分运动场地也被划为单独收费项目。当消费者就此提出质疑时,商家往往拿出合同条款作为说辞,否认此前的口头承诺,变相逼迫消费者进行二次消费。



此类预付式消费套路的核心,在于商家刻意误导消费者,办卡时刻意夸大服务权益、隐瞒收费限制。不少消费者签合同时疏于仔细研读文本,商家便将额外收费的相关约定,埋在合同不易留意的条款当中。根据市场监管相关规定,商家未主动、明确告知的免除自身责任的格式条款,不具备法律效力,商家必须兑现宣传承诺,不得事后变相收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商家存在消费欺诈行为,消费者可要求全额退费,并主张三倍赔偿,赔偿金额不足五百元按五百元赔付。
维权核心在于留存完整证据,包括健身房宣传海报、朋友圈文案等宣传素材,与销售的聊天记录、通话录音,以及办卡合同、缴费凭证等。遭遇侵权可先与商家协商,协商无果可通过12315平台投诉举报,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检察机关在此提醒广大消费者,办理健身预付卡切勿轻信口头噱头,办卡前务必核实清楚所有服务项目、收费标准,将商家承诺落实到书面合同中。面对健身房虚假宣传、变相收费等侵权行为,不要自认吃亏,要敢于拿起法律武器抵制消费乱象,守护自身财产安全。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惩罚性赔偿责任】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经营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费者提供,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经营者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等法律规定赔偿损失,并有权要求所受损失二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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